[摘要] 本案要点:某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收取预定房款,造成购房人的经济损失。该行为违反了《河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属于违规售房。
本案要点:某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收取预定房款,造成购房人的经济损失。该行为违反了《河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属于违规售房。
一 、案情简介
2014年4月21日,房地监察大队执法人员巡查发现某开发企业已设立某项目售楼部,因该项目刚刚动工,不符合商品房预售条件,大队执法人员立即对销售负责人进行了事先警告,告知其在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不得以任何预定或其它形式售房。2014年5月13日,支队接到投诉称在该项目预交了订房款,因个人原因要求退订房款,该公司却迟迟未退。经调查,该项目此时并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属于违规售房。
二、办案过程
为核实情况,大队执法人员立即要求该企业负责人携带该项目相关材料接受调查询问。在询问中,该负责人承认该项目的确在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以VIP认筹的形式收取了购房预定款。在证据确凿的情况下,大队依照法律程序对该企业下达了法律文书。
三、违规事实认定
该企业于2014年4月21日前,在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向买受人收取了预订款性质费用。在案件询问笔录、收款收据、房屋认购协议书等证据确凿的情况下,大队认定该企业的行为违反了《河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属于违规售房。
四、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河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对该企业给予以下处罚:1限期整改2、处五万元罚款。
五、案件评析
该开发企业在建项目未达到商品房预售许可条件时,以VIP认筹的形式收取商品房预订款,实施销售行为,是一起违反《河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的典型案例。
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商品房预先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购房款行为。《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①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②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③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④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证明。《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销售商品房,不得向买受人收取任何预订款性质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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